●查(借)阅人事档案
1、组织委派查阅档案的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(需2人以上),查阅人员要填写《查阅人事档案审批表》,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后才能查阅,并在档案室内阅看。
2、外单位查阅本校管理的人事档案,要凭查档介绍信填写《查阅人事档案审批表》,写明查阅内容、要求和查阅人,经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查阅。
3、本校各系(部)、处(室)查(借)阅本部门人员的档案,可由党总支(支部)书记和1位党员查阅,并写明查阅内容和要求。
4、干部档案原则上不外借,如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外借时,经组织人事处负责人批准,并在“审批表”上说明理由,限十五天内归还。
5、外借的干部档案必须妥善保管,不得擅自转借他人。不得给本人或无关人员阅看。任何个人不得查阅、借用或私藏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材料。使用干部档案时,不得拆散、抽换、圈划、加批、涂改和损坏。如有损坏干部档案者,应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,严肃处理。
6、未经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同意不得复制档案内容。
●对归档材料的要求
1、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。
2、必须完整齐全、真实、文字清楚、对象明确,写明承办单位及时间。
3、必须手续完备。凡规定应由组织审查盖章的,须有组织盖章。组织鉴定、审查结论(复查结论)、处分决定、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等,须经本人见面鉴定(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由组织注明)。任免呈报表(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)和录用聘用审批表,必须注明批准的机关名称、时间和文号。出国、出境审批表,要注明出去和返回的时间及出去的目的。
4、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。不得使用圆珠笔、铅笔,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。
●收集的方法
1、形成干部档案材料的部门,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,负责按要求把应归档的材料送交组织人事处归档。
2、组织人事处要经常了解和掌握形成干部档案材料源的信息,沟通渠道,建立联系制度,不失时机地向形成材料的部门收集应归档的材料。
3、组织人事处发现送交的归档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时,要及时通知形成档案材料的部门,补送材料或补办手续。形成材料的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办理。
4、接到应归档案材料后,要及时登记入档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