粤电大组人[2007]26号
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访人员的管理,根据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现就因公出访人员的补贴提出以下意见:
一、出国(境)进行教育考察及校际交流活动人员的补贴办法
1.赴香港、澳门进行教育考察及校际交流活动的人员,原则上在境外停留的天数不超过5天,按照《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〈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粤财外[2001]93号)文件,按实际出访天数全额补贴住宿费、伙食费、公杂费、零用钱,不再报销任何费用。
2.赴国外进行教育考察及校际交流活动的人员,如境外行程由中介公司承办,不再给予补贴,不再报销任何费用。如境外行程不是由中介公司承办,按照《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〈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粤财外[2001]93号)文件,按实际出访天数全额补贴住宿费、伙食费、公杂费、零用钱,除国际机票或火车票外,不再报销任何费用。
3.随其它单位团组出国参加培训三个月以内的人员,按照《国家外专局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(境)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》(外专发[2002]95号)规定执行。公杂费按在境外实际天数补贴,旅途往返按照《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〈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粤财外[2001]93号)规定补贴伙食费(按规定标准的50%补贴)。
二、出国(境)参加会议的人员的补贴办法
受国(境)外学术机构或专业学术会议组委会邀请的人员出国(境)参加学术会议,经学校批准后,按第一条规定的办法补贴,如邀请方提供住宿费或餐费,或会务费中包括住宿费或餐费,则在补贴项目中相应扣除。如邀请方提供所有境外费用,则按实际天数补贴零用钱、公杂费2项。
三、本办法从2007年6月起执行。